虽然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权,但在实践中这个权利不是每个代表必须行使的权利。
被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一般有五类:一是曾经报名要求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二是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过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如就某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或修改曾提出过议案或建议的代表;三是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情况比较熟悉的代表,如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某部地方性法规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代表;四是参加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工作监督的代表,如应邀参加过本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代表;五是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的“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内容比较熟悉的代表等。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提出推荐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二是每年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向全体代表公布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本年度常委会会议大致议题,向每位代表征求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意向,人大代表可自由选择参加自己感兴趣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向常委会提出列席会议的申请,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并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