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是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这一规定说明,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的法定职责。
2.经常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是经常性的,可以说贯穿于整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联系,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联系。如果从时间上说,就是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五年时间内。
3.多样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单是代表法规定的就有:由常委会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由常委会统一安排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由常委会安排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决定代表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监督法规定,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立法法规定,人大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调研等。此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还创新了一些联系代表的方式,如建立人大常委会接待人大代表日,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向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人大理论研讨会等。通过这些形式,扩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范围,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