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同人大代表联系有以下方法和形式。
1.协助本级人大代表组建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
2.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根据代表要求,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3.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4.召开代表座谈会、学习会、理论研讨会、政情通报会、经验交流会、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扩大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的范围。
5.走访代表,听取代表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机关各工作部门分工定点联系代表。
7.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实行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日制度。
8.受理代表来信来访,对代表来信来访进行综合分析,为常委会工作提供议题。
9.给代表寄送材料、通报信息。
10.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反馈代表。
11.总结、交流代表联系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推广典型等。
12.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汇报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
13.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