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省级人大代表联络机构都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专门负责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围绕会议安排审议的议题,可以根据需要征求住在当地的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有些重要情况,可以向当地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传达。
2.按照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本选举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安排本省人大代表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地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3.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在本地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
4.负责联系代表小组并协助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
5.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分散的视察活动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协助联系安排。
6.负责处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由地方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7.协助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和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向驻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反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听取和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省级人大代表的材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